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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01-28 14:04:24 点击次数: |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建立与省内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联系,落实“服务、引导、规范”"的管理宗旨,推动我省登山户外运动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是指:自愿申请并从事登山户外运动的俱乐部、相关从业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团体会员单位应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为宗旨,贯彻并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培育登山户外运动市场,促进登山户外运动事业稳步持续发展。
第四条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与各团体会员单位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团体会员单位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可分别隶属于地方各级登山协会、体育组织、行业体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
第五条 登山户外运动,包括高山探险、山地户外运动、攀岩攀冰、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
第六条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授权俱乐部工作委员会负责团体会员单位的注册与管理,委员会由高山探险、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
第二章 团体会员单位注册
第七条 团体会员单位是开展群众性登山户外活动,普及登山户外知识,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的基层组织,各类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相关从业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向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申请注册。
第八条 注册团体会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三)具备法人地位,或经法人授权、代表该法人的团体;
(四)积极参加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组织的赛事、培训和登山户外运动等活动。
第九条 注册程序
(一)团体会员单位申请注册,须经历以下程序,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经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俱乐部工作委员会讨论并提请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二)首次注册的团体会员单位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或所代表法人的资格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3.非法人团体的,需提供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4.保证执行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及注册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5.团体会员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产状况、从业人员和场地器材的配置基本情况等;
6.有关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团体会员单位注册申请得到批准后,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将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
(四)团体会员单位应在法定工作日向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俱乐部工作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并提请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常务委员会将在10日内答复申请人是否批准注册,准予注册的,将于申请人之申请资料和手续齐备后20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五)注册团体会员单位退会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协会收到通知之日视为该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证据证明其宗旨、业务范围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发起人或责任人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吊销注册登记证书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年审
第十一条 年审程序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每年年初将对团体会员单位进行年审复核,团体会员单位须按时(1月10日-1月31日)提供年度俱乐部资料,并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年费。
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内容包括:
(一)组织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变更情况)。
(二)活动概况、赛事情况、经济状况、环保工作情况。
(三)受奖情况。
(四)重大事故报告。
(五)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可参加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组织的全省登山户外工作会议;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可宣传、悬挂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颁发的证书;
(四)可参加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举办的有各项活动、比赛和培训,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五)可得到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六)可参加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
(七)有申请承办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组织的各类全省性赛事活动的权利;
(八)可申请参加团体会员单位等级评定;
(九)可享受协会统一组织的对外宣传推介的权利;
(十)可享受办理国内行政登山许可服务费的优惠;
(十一)可享受办理外国人来华登山注册费的优惠;
(十二)可享受办理登顶证书、登高证书的优惠;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相关规定;
(二)积极向会员和广大登山户外爱好者宣传科学的户外理念,促进和推广登山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
(三)参加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四)积极开展登山户外运动,对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协助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五)须每年向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六)承担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委托的工作;
(七)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为登山户外运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单位,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对登山户外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团体会员单位,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终止其注册资格。
第十六条 因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团体会员单位将自动丧失全部资格,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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